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李桂福与辛集市七巧牛户外用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989号
案件名称李桂福与辛集市七巧牛户外用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桂福;辛集市七巧牛户外用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989号 原告:李桂福,男,汉族,1980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滕世伟,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市七巧牛户外用品厂,经营场所河北省辛集市北区迎宾路西侧桃源新村2-11号。

经营者:段小平,女,汉族,1952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辛集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李桂福诉被告辛集市七巧牛户外用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桂福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桂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桂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桂福负担。

原告李桂福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