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739号 原告:陈东平,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书利,杭州斯可睿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左爱兵,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
原告陈东平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左爱兵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陈东平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1月7日,原告陈东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东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东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东平负担。
原告陈东平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