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9民初169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德权,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德权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