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程周海与贾红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693号
案件名称程周海与贾红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程周海;贾红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初2693号 原告:程周海,男,汉族,1986年9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高、文守明,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红霞,女,汉族,1966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辉、戴佳杰,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周海为与被告贾红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1月2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程周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高、文守明,被告贾红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辉、戴佳杰,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周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贾红霞立即停止侵犯程周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将库存侵权产品销毁;

2.判令淘宝公司删除侵权产品的售卖链接;

3.判令贾红霞赔偿程周海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其中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程周海系专利号为ZL20183055××××.3的“衣服(三)”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贾红霞在淘宝公司运营的“淘宝网上商城”中开设淘宝店铺销售的一款衣服侵害了上述专利权。

贾红霞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淘宝公司作为网络销售平台的经营者未尽合法性审查及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告贾红霞辩称,1.涉案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程周海亦未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不稳定。

2.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不同,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3.程周海主张的赔偿金额未提供任何依据,不成立。

被告淘宝公司辩称,淘宝公司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淘宝公司已尽到事先提醒注意义务和事后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

淘宝公司收到起诉材料后通知了卖家,确认商品链接已经及时断开。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29日,程周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衣服(三)”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2月22日,专利号为ZL20183055××××.3,该专利至今有效。

从授权公告的图片和简要说明看,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主要在于产品形状。

2019年6月13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公证人员见证下,程周海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公证处306办公室签收快递包裹一件,快递单显示“顺丰速运”、单号为“259205690027”,内有包括被控侵权产品在内的外衣两件。

公证人员之后对取得的物品拍照、封存。

2019年6月17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程周海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计算机,登陆淘宝账户,查看“已买到的宝贝”中订单号为483200163945830291的订单详情及物流信息,显示该账户曾于2019年6月11日在名为“COCOLIMITED家皮草”的淘宝店铺以人民币1968.77元购得被控侵权产品,查看销售上述产品的页面显示有产品图片、价格、累计评价1826、交易成功1、库存318件等信息,页面还标注“自有工厂与生产链,店铺所售产品均为独家制作”、“新浪微博:@杨娇娇COCO”等字样。

登陆新浪微博账户,查看名为“杨娇娇COCO”的微博主页,其6月13日的微博信息显示“去年爆卖了4000+的款,今年拿出来清仓……”等字样及图片。

2018年10月26日,淘宝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获准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其中网站名称包括“淘宝”等;

网站域名包括taobao.com等。

《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就账户注册与使用、淘宝平台服务及规范等作出了明确约定。

登陆公证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链接,显示“很抱歉,您查看的宝贝不存在,可能已下架或者被转移”。

庭审中,贾红霞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系其制造、销售,确认名为“COCOLIMITED家皮草”的淘宝店铺系其经营。

经庭审比对,程周海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构成相同;

淘宝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构成近似;

贾红霞主张二者不相同也不近似,区别在于:1.涉案专利外观为O形版型,被控侵权产品为H形;

2.涉案专利外观为小立领、领高较短,被控侵权产品为可翻可立领,领高较长;

3.涉案专利外观门襟上下同宽,被控侵权产品门襟为上宽下窄。

上述事实有外观设计专利权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年费缴纳凭证、(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5327号公证书、(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5328号公证书、公证实物、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6564号公证书、(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4244号公证书、涉案店铺卖家身份信息、确认涉案店铺的涉案商品信息已经删除的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83055××××.3的“衣服(三)”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内,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法律状态稳定,为有效专利,专利权人程周海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程周海作为专利权人,依法享有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衣服,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经庭审比对,本院认为,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看,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之间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本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贾红霞确认侵权产品系其制造、销售,确认名为“COCOLIMITED家皮草”的淘宝店铺系其经营,结合公证书记载,本院认定贾红霞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贾红霞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程周海要求其承担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主张,于法有据。

程周海主张淘宝公司构成侵权,本院认为,淘宝公司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网络店铺经营者身份进行审查,已经尽到合理的义务。

淘宝公司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帮助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

程周海关于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程周海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贾红霞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可以参照的有效专利许可使用费,明确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种类、侵权产品数量、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的时间、规模、范围和其他侵权情节以及程周海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2月22日;

2.贾红霞因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构成侵权;

3.侵权产品单价为1968.77元、交易成功1、累计评价1826,宝贝评价中日期显示涉案专利公告日之后的为13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贾红霞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83055××××.3的“衣服(三)”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贾红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程周海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0元;

三、驳回原告程周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原告程周海负担人民币1720元,被告贾红霞负担人民币2580元。

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520元,由被告贾红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