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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一晓百货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11民初7627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一晓百货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一晓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7627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余宽,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一晓百货商店,经营场所青岛市胶州市大西庄东村270号。

经营者:李运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市一晓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现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履行完毕。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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