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017号原告:深圳市火蜂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吴春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则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乐迪士玩具厂。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经营者:王沛丛,女,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1。
原告深圳市火蜂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乐迪士玩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权专利(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火蜂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火蜂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火蜂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深圳市火蜂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