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6民初11348号原告:南京二次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东大路2号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B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7P。
法定代表人:焦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哲颖,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锦目,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京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荔苑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42。
法定代表人:倪学锋。
原告南京二次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京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南京二次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二次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