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8166-8168号之一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MA59CM8R1M。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丽,广东潮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广东潮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廖耿平,女,汉族,1985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公民身份号码440××××××××××××123,系原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综胜百货商店的经营者。
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廖耿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三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后因原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综胜百货商店(原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综胜百货商店已注销,本院在审理中已变更其经营者廖耿平为上述三案被告)下落不明,上述三案于2021年4月6日依法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1年4月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上述三案按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上述三案已经收取的受理费为150元/件,减半收取计75元/件,合计共2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