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5180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30P。
法定代表人:欧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果实百货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海万锦东苑商业2栋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4X0LE86L。
经营者:李根源。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果实百货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050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102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