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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平阳县礼叶羊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81民初12110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平阳县礼叶羊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平阳县礼叶羊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81民初12110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媛,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宝,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礼叶羊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鹤祥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35537807XD。

法定代表人:颜小平。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平阳县礼叶羊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礼叶羊绒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宏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宝、被告礼叶羊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颜小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所享有的第100655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万元。

事实与理由: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根据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总部位于美国,其产品行销世界各地,在中国大陆、台湾、香港市场拥有较高知名度。

该公司名下大嘴猴(PaulFrank)是国际知名品牌,以色彩缤纷、年轻、可爱、时尚感出现在服饰、鞋、童鞋、内衣、泳装、睡衣、家俱、腕表、太阳镜、童装、儿童卡通书和儿童自行车等各种系列产品上。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从90年代起陆续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多个类别产品上注册“大嘴猴图形”商标、“大嘴猴图形+文字”商标、“大嘴猴”商标、“paulfrank”、“PAULFRANK”商标等,并已有大批量商标获准注册。

该公司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用于创建其商标品牌在世界范围内的商标专用权,并将其视为最具价值的资产之一。

2015年,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订立了在中国大陆、澳门以及香港地区所有产品生产经营的独占许可协议(即原告系独占被许可方),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澳门以及香港地区内全方位保护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知识产权。

然而,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了侵害原告涉案商标权的产品,销量巨大,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为此,原告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取得了被告侵权的证据,并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礼叶羊绒公司辩称:1.被告使用的图形与原告的商标不相同,被告使用的猴头形象,嘴角上扬,两者有区别;

2.被告的使用是外观使用,不作为商标使用;

2.即使有侵权,被告只是卖了一件,且作为赠品,没有任何获利,原告的请求赔偿额明显过高。

原告宏联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状态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宏联公司的独占授权许可协议、原告宏联公司的注册信息、授权委托书、第10065563号商标注册证公证书、(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1254号公证书等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实质性异议。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宏联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具有证明力,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10065563号“”商标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

婴儿全套衣;

婴儿裤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3月7日至2024年3月6日止。

2015年1月1日,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宏联公司订立PAULFRANK品牌包括所有商品品类在内的独占许可协议。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确认原告宏联公司是中国(包含香港、澳门)所有商品类别上的独占被许可方,有权在许可区域及分销渠道设计、开发、生产、营销、推广、分销、宣传、要约销售、出售、提供以及另行提供特许商品,以及原告宏联公司经授权经营网上零售店、咖啡店、餐厅和实体零售店等。

独占许可使用的商标包括涉案第10065563号“”商标。

2017年10月16日,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楼立兵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楼立兵在公证员、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打开“www.taobao.com”,输入账号及密码进行登陆,点击“我的淘宝”下的“已买到货品”。

点击并查看订单号为70839242631535120的订单详情、宝贝最新详情、销售数据,查看网店的工商登记信息,将上述过程截图并保存至“保全证据6”文件夹中,文件品名为“截图”和“商家资质1”。

查看公证书所附的截屏页面,订单号70839242631535120的商品名称为“秋冬童装加绒加厚保暖内衣套装儿童纯棉小童内衣男童女童大嘴猴”,商品相关图片显示为儿童内衣,单价为32.1元/件,显示已售3件、交易成功1件,店铺信息为平阳县礼叶羊绒有限公司,物流信息为圆通物流886813716174412007。

2018年1月29日,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出具了(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1254号公证书。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公司经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享有第10065563号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独占性许可使用权,该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独占性许可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即儿童内衣与第1006556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属于同一种商品。

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图案标识明显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经比对,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图案与第10065563号注册商标非常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故被诉侵权商品属于侵犯第10065563号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礼叶羊绒公司销售侵害第100655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且原告当庭明确请求依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故本院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同时关注到“已售3件,交易成功1件”的事实,酌情确定被告礼叶羊绒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48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阳县礼叶羊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4800元;

二、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7元,被告平阳县礼叶羊绒有限公司负担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平阳县礼叶羊绒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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