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297号原告:李桂军,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文,广东智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金美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伍恢金。
原告李桂军诉被告佛山金美达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桂军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桂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桂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