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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春与汕头市潮阳区贵屿茗芷轻内衣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614号
案件名称何春与汕头市潮阳区贵屿茗芷轻内衣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春;汕头市潮阳区贵屿茗芷轻内衣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614号原告:何春,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阳区贵屿茗芷轻内衣店,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联堤上洋×××××。

法定代表人:郭海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裕文,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睿,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春诉被告汕头市潮阳区贵屿茗芷轻内衣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春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专利遭受侵害所致的经济损失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专利遭受侵害所致的经济损失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原告何春于202×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春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何春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原告何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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