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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山东锦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192民初14193号
案件名称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山东锦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山东锦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4193号原告: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黄路99号B1幢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789628390。

法定代表人:柯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锦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192号前城杰座23号楼B座22楼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306897236Q。

法定代表人:关春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锦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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