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民初585号 原告:江苏九龙珠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66路(苏州吴中凤凰文化产业园)8楼。
法定代表人:谭智文,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梦洁,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市口口妙奶茶店,经营场所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世纪广场一楼1096号。
经营者:裘卫江,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原告江苏九龙珠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口口妙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2019年11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九龙珠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嵊州市口口妙奶茶店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九龙珠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江苏九龙珠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