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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褚小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9民初195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褚小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褚小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9民初19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憬,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小志,住湖北省孝感市城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褚小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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