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847号 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283号-5。
法定代表人:徐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缙云县艾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东方镇胪膛村胪北127号。
法定代表人:田旺冰。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缙云县艾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