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320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小容,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3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Y651260,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翔,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剑,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