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199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江县潘渡乡家栋电器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潘渡乡贵安新天地海峡传统文化街第14幢1-4店。
经营者:吴家栋,男,199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江县潘渡乡家栋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