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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福鼎市刘春花家居城、福鼎市浩诚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9民初499号
案件名称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福鼎市刘春花家居城、福鼎市浩诚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福鼎市刘春花家居城;福鼎市浩诚家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9民初499号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101227130437803。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鼎市刘春花家居城,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瑞盛国际广场A9号楼三层A9-301-3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2350982MA30RWRC72。

经营者:刘春花。

被告:福鼎市浩诚家具店,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瑞盛国际广场A9三层301-3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2350982MA2Y27RN17。

经营者:董希资。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世杰,福建秉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诉被告福鼎市刘春花家居城、福鼎市浩诚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被告福鼎市刘春花家居城、福鼎市浩诚家具店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世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811497号“”、第14551616号、第14816409号“”、第27134486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具体包括:立即拆除店铺招牌、门上、店铺外墙中的一切带有“”、“”、“”图文标识以及带这些图文标识的宣传广告、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带“”图文标识的价格标签及名片等;

2、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包括原告因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支付的合理开支)。

事实及理由:一、原告创建于1991年,是一家涉及家具制造、房地产开发、矿业投资等行业的多元化企业。

自1995年开始原告先后申请注册并获得“南方.NANFANG”“南方家居”“南方家私”等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一百多个。

其中第811497号图文商标“(南方牌)”于1996年1月获得,核定使用在第20类:沙发、家具。

2010年该“南方牌”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经过续展,最新有效期为2016年1月28日至2026年1月27日;

第14551616号图文商标“”于2015年6月28日获得,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沙发、陈列柜床(家具)、床垫、办公家具、金属家具、婚房、床用非金属附件、家具门(截止),有效期为2015年6月28日至2025年6月27日;

第14816409号图文商标“”于2016年5月28日获得,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通过网络提供商业信息,有效期为2016年5月28日至2026年5月27日;

第27134486号“”商标于2018年12月14日获得,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沙发、办公家具、床垫、床、文件柜、长沙发、安乐椅、屏风(家具)、乳胶床垫,有效期为2018年12月14日至2028年12月13日。

原告系上述“南方家居”系列图文商标的专用权人,有权提起诉讼。

二、原告投入大量资源致力于品牌建设,使“南方”“南方.NANFANG”“南方家居”等家具系列图文标志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原告先后荣获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家具生产质量保证条件特级企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四川省著名商标”、中国家具协会授予为“中国家具产业集群优秀企业”、中国市场研究中心颁发的“中国质量、服务、信誉AAA级企业”、中国家具协会颁发的“中国家具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单位”、四川省家具行业商会授予的“商会副会长单位”、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授予的“中国名优品牌”、以及中国十大家具品牌评选委员会评选的中国品牌家具。

中国质量AAA级企业、CQC中国质量环保产品认证、质量跟踪重点保护品牌、中国家具十大创新品牌、中国十大板式家具品牌、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四川省名牌等殊荣。

“南方”“南方家居”等相关图文标志,经过原告多年投入与经营,已成为原告最主要品牌标识和最重要无形资产,具有非常高知名度、美誉度。

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经营家居店铺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原告在调查中发现,二被告未经许可,在经营的家居店铺招牌、外墙、门等多处大量突出使用原告“”、“”、“”等图文标识,在店铺外墙上大量张贴突出“”图文标识及“南方家居城”文字的宣传广告,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在店内大量使用带“”标识的价格标签售卖非南方品牌商品,以及使用突出“”图文标识的名片对外宣传,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被告经营的家具店铺是原告正规专卖店,误认为二被告销售产品来自于原告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随即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对被告工商档案信息及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收集。

二被告经营的店铺面积大,所售商品价值较高,获利较高。

二被告经营的家具店铺不仅占据了原告经营资源,还直接影响原告市场利益,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另原告为制止侵权,产生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应由二被告一并承担。

原告根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诉请。

福鼎市刘春花家居城、福鼎市浩诚家具店辩称:一、案涉店铺实际经营主体为福鼎市刘春花家居城,一直由刘春花及董希资夫妻共同经营,福鼎市浩诚家具店未实际经营,并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即福鼎市浩诚家具店并非本案适格主体。

福鼎市刘春花家居城不存在恶意侵害商标权行为,福鼎市刘春花家居城对原告商标的使用已经过原告授权。

而福鼎市刘春花家居城经营者早在2015年3月13日就已和原告签订《加盟意向协议书》并支付品牌使用费,案涉店铺所有装修均是由原告设计、提供装修建材并最终经过原告验收才投入使用。

福鼎市刘春花家居城与原告之间长期存在买卖关系,包括目前仍然存在未销售出去的原告商品,福鼎市刘春花家居城是在店内正常销售原告商品,未在任何其他商品上印刷、标记任何带有“南方”字样的印记,不存在误导消费者行为。

因此,福鼎市刘春花家居城自始至终不存在恶意侵害原告商标权行为,也不存在任何误导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

二、目前涉案商标装修已经全部拆除,并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因答辩人行为造成的损失。

原告与答辩人之间并无约定商标使用期限。

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前也未要求被告对装修中商标进行拆除。

诉讼后答辩人已经将店内外所有带有“南方”字眼的印记予以拆除。

原告诉请停止侵权及要求拆除部分已无必要。

原告未有任何证据证实其损失,要求20万元损失金额明显过高。

综上,福鼎市刘春花家居城是在与原告签订加盟合同后,由原告提供商标供其合理使用,双方长期存在买卖关系,店内也有经营原告所提供的产品,不存在恶意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请求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6年1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南方公司申请的第81148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类别为第20类,注册有效期自1996年1月28日至2016年1月27日。

2015年6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南方公司申请的第1455161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类别为第20类:沙发、家具(截至),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6月28日至2025年6月27日。

2016年5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南方公司申请的第1481640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类别为第35类,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5月28日至2026年5月27日。

2018年1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南方公司申请的第2713448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类别为第20类,注册有效期自2018年12月14日至2028年12月13日。

2019年7月21日,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的公证人员陈龙、工作人员杨松及南方公司指派的余志文来到福建省福鼎市瑞盛国际广场A9幢3楼,店招标识为“南方家居城”字样的店铺内,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余志文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店通过手机微信支付人民币贰佰元定金定购了一套床、床垫,定购后取得盖有“福鼎市刘春花家居城发票专用章”的“刘春花家具商场售货清单”一张,得到名单一张。

2019年11月8日,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作出(2019)川国公证字第132390号《公证书》,公证了上述过程。

福鼎市刘春花家居城注册日期为2013年7月4日,经营者:刘春花,类型:个体工商户。

以上事实有(2019)川国公证字第38354号、第38349号、第38347号、第133103号、第132390号公证书,福鼎市刘春花家居城营业执照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是第811487号、14551616号、14816409号、第27134486号注册商标的持有人,有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主张权利,其作为原告主体适格。

福鼎市刘春花家居城在店铺招牌、外墙广告等处大量使用南方公司上述商标标识,以上行为具有攀附和混淆性质,引人误会与原告商品存在特定联系,其行为已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福鼎市刘春花家居城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福鼎市刘春花家居城主张其系基于加盟合同、买卖关系而合理使用原告相关商标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另,原告主张福鼎市浩诚家具店存在侵权行为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庭审中,鉴于福鼎市刘春花家居城已停止侵权行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鉴于原告因福鼎市刘春花家居城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及福鼎市刘春花家居城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均无足够证据证实,本院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福鼎市刘春花家居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付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鼎市刘春花家居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驳回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3655元,被告福鼎市刘春花家居城负担6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吴惠玲 审判员 刘为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美娟 附注: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包括案件受理费)。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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