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34814号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三街6号。
法定代表人:王夕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市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市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宁,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中,经本院询问,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