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3549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溪,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婉莹,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铜山支行,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县铜山镇同昌街36号。
负责人:吕洪利。
被告:泉山区茂晶礼品商行,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科技城小区软件市场2#-0131室。
经营者:刘爱玉。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铜山支行、泉山区茂晶礼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