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5民初7450号原告: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EAMW28K。
法定代表人:李姣姣,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欢,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静,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帝妃美甲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白石州。
经营者:高宜洋。
原告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帝妃美甲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