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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斌与松原市宁江区王府井百货租赁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吉01民初1579号
案件名称李天斌与松原市宁江区王府井百货租赁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天斌;松原市宁江区王府井百货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1579号原告:李天斌,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宝库,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原市宁江区王府井百货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东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陈北萌。

原告李天斌与被告松原市宁江区王府井百货租赁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李天斌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原告李天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李天斌负担;

余款371元退还李天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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