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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福惠家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1知民初836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福惠家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福惠家百货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83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XX店,经营场所西安市未央区路口十字西南角2号商铺。

经营者:邵国蒙。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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