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4124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泉山区悠生活百货超市,住所地泉山区新泉佳苑11号楼3单元下社区用房。
经营者:申莉。
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美悦超市,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尚东花园一期65号楼1-116。
经营者:王亮亮。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山区悠生活百货超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美悦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