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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奇趣屋玩具商行、汕头市奇俊玩具有限公司、汕头市宇冠玩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700号
案件名称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奇趣屋玩具商行、汕头市奇俊玩具有限公司、汕头市宇冠玩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奇趣屋玩具商行;汕头市奇俊玩具有限公司;汕头市宇冠玩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700号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乐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奇趣屋玩具商行。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经营者:杜志丹,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告:汕头市奇俊玩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1。

被告:汕头市宇冠玩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1。

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奇趣屋玩具商行、汕头市奇俊玩具有限公司、汕头市宇冠玩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自愿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没有侵犯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于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变更诉讼请求后的金额计算。

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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