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099号原告:黄涯鑫,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炜钿,广东卓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仕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1。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绍辉不锈钢制品厂。
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原告黄涯鑫与被告深圳市仕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绍辉不锈钢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涯鑫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涯鑫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涯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黄涯鑫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