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黄涯鑫与深圳市仕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绍辉不锈钢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099号
案件名称黄涯鑫与深圳市仕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绍辉不锈钢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涯鑫;深圳市仕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绍辉不锈钢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099号原告:黄涯鑫,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炜钿,广东卓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仕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1。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绍辉不锈钢制品厂。

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原告黄涯鑫与被告深圳市仕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绍辉不锈钢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涯鑫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涯鑫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涯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黄涯鑫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