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7521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1号天福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戴秋秋,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锐娴,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卫民天福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立业路商住楼B区二排6栋101A。
经营者戴卫民。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