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2980号之一原告:何春,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浩荣,男,200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何春与被告彭浩荣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
原告何春诉称,原告的塑身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量较好,该款名为“塑身衣(美人计塑身蚕茧衣)”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经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已于2016年11月2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63030××××.2。
原告近期在市场上发现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原告专利完全一致的塑身衣产品,原告通过公证取得了被告的产品并比对,该产品与原告专利相同,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原告的产品因侵权产品充斥市场而销量下降,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其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63030××××.2)的行为,并立即销毁其侵害专利权的全部库存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因专利权遭受侵害所致的经济损失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彭浩荣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原告所在的浙江省义乌市,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引起的诉讼,被告彭浩荣的住所地为新化县,新化县为湖南省内县级行政区,故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湖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彭浩荣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彭浩荣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潘 威审判员 孙一中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法官助理陈潇书记员刘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