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刑终570号原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晶,女,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个体经营者,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因本案于2018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甲明,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莲莲,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士民,男,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因本案于2018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香元,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海军,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大连宏洋服装有限公司第三加工厂厂长,户籍地黑龙江省北安市,因本案于2018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临平,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辩护人李宏熙,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晶、李士民、张海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辽0203刑初1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晶、李士民、张海军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刑初1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逄春盛审判员 董英杰审判员 盛韵同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白 玫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