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津02民初1196号原告:布鲁克(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西区。
法定代表人:ANDREAPETERROTH,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敬,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巍峰,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道善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北京东路84号。
法定代表人:盖树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安平县宏宇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东黄城镇台城村村北1000米处。
法定代表人:李福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端,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布鲁克(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鲁克公司)与被告青岛道善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善行公司)、安平县宏宇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18日、2019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布鲁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敬、孙巍峰,被告宏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道善行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布鲁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道善行公司、宏宇公司立即停止侵犯ZL9980××××.4号发明专利权的侵权行为,销毁海关扣押的被控侵权产品;
2.判令道善行公司、宏宇公司赔偿因其侵权给布鲁克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及布鲁克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00元人民币;
3.判令道善行公司、宏宇公司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布鲁克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于1995年8月依法设立并持续存在的外商独资企业。
布鲁克公司设立后,将具有发明专利的国外先进柔性防护技术引进中国。
目前,柔性防护系统工程已在国内上千个边坡上得到实施和应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此外,布鲁克公司还投入大量资金,在这一领域进行了十几次大规模的现场实验和研究,并与政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致力于柔性防护系统的标准化与规范化,目前已制定了铁路、公路边坡柔性防护技术的行业规范。
布鲁克公司自设立以来,建立了覆盖全国的销售网络,依靠强大的研发和销售团队、严格的品质控制和优良的客服体系,为客户提供一套从勘测到实施的全方位解决方案,并利用先进的柔性防护技术产品和各种新技术给客户灌输了全新的防护技术理念和标准。
布鲁克公司现系ZL9980××××.4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本案专利名称为“用作碎石护屏或用于保护土壤表层的丝网及制造方法和装置”,申请日为1999年2月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6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1152991C,至本案起诉时该专利权合法有效。
道善行公司为2018年9月5日成立的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
宏宇公司为2005年11月1日成立的一家从事生产、销售金属丝网及进出口业务的公司。
2018年12月3日,道善行公司、宏宇公司向天津海关申报出口的90卷铁丝网产品,因涉嫌侵犯布鲁克公司专利被天津海关扣留。
布鲁克公司认为,上述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3和4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等法律规定,现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保护布鲁克公司的发明专利,营造诚实守信、保护创新的社会环境。
庭审中,布鲁克公司表示因本案专利已到期,放弃“判令道善行公司、宏宇公司立即停止侵犯ZL9980××××.4号发明专利权的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
道善行公司辩称,我公司作为政府做招商引贸扶持总部抬头,不具备任何货物的相关生产能力。
我公司对此单货物任何相关事宜都不知情,出现此类情况是货主、货代、报关行之间乱用我公司抬头信息,盗用道善行公司名义报关。
我公司向报关行要了发货人电话,拨打电话显示公司名称为“福生菱形网带厂”,他们承认货物属于他们,我公司让其尽快处理相关事宜,他们并不配合。
我公司并未向此公司采购任何相关产品,也没有经济往来。
宏宇公司辩称,我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请求驳回布鲁克公司对宏宇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我公司从未生产销售过涉案被扣留产品,布鲁克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产品系我公司生产,布鲁克公司将我公司列为本案被告没有法律依据。
二、虽然我公司网站中使用了“TeccoMesh”和“钛克网”,该名称明显非布鲁克公司所称的“TECCO”,钛克网是丝网行业内公知公认的一种编制方法,并非布鲁克公司所称的商标权。
并且我公司从来没有生产销售过上述产品,也没有给布鲁克公司和消费者等带来实质性损害,布鲁克公司要求我公司赔偿其损失没有事实根据。
三、布鲁克公司要求我公司赔偿10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赔偿的前提条件是侵权,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我公司侵犯了布鲁克公司的专利权和商标权,布鲁克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为了本次制止侵权支出的费用数额。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布鲁克公司成立于1995年8月8日,经营范围为SNS岩土防护系统、自然灾害治理及岩土体相关的特殊防护工程、水利水电自动化监测系统、钢丝绳、架空索道及其附属制品、建筑用柔性结构材料及技术产品的咨询、设计、生产、安装、销售;
上述产品相关设备材料进出口;
特种工程施工。
1999年2月2日,案外人发特泽公开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用作碎石护屏或用于保护土壤表层的丝网及其制造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
2004年6月9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9980××××.4。
2010年11月5日,专利权人变更为布鲁克公司。
该专利第20年度年费已缴纳,目前该专利已到期。
2013年3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057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11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涉案专利有效。
2014年7月2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34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决定在第2057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2-11的基础上,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无效,在权利要求3-11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涉案专利有效。
2016年6月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926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决定在第234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3-11的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继续有效。
2016年6月2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947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决定在专利权人于2015年8月25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11的基础上,宣告权利要求6、7无效,继续维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5、8-11有效。
布鲁克公司在本案中明确以2015年8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4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
布鲁克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修改后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的内容为:“1.用作碎石网屏或用以保护土壤表面层的丝网,用耐蚀丝线(11、12、13、14)予以编织,铺装在土壤表面上或在直立的状态下固定在坡面上,其特征是:丝网(10)内的丝线(11、12、13、14)是用高强度钢制成的。
2.按权利要求1所述丝网,其特征是:高强度钢丝的标称强度在1000-2200N/mm2范围内,钢丝包括弹簧钢丝。
3.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丝网,其特征是:丝网(10)是用单股、螺旋状弯折丝线(11、12、13、14)编织的,丝线分别具有25°-35°的倾斜角度(α)。
4.按权利要求1-3中之一所述丝网,其特征是:丝网(10)形成带长斜方形网孔(17)、具有三维垫子状结构的长方形斜交式丝网。
以上事实有布鲁克公司的陈述、第158347号《发明专利证书》、发明专利授权文本、《专利登记簿副本》、《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第2947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等予以证实。
2004年4月14日,布鲁克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TECCO”字母商标和“钛克”文字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6类:金属格栅;
金属栅栏;
公路防碰撞用金属栅栏;
金属围篱;
金属格子;
金属搁栅;
可移动的金属建筑物。
以上事实有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第3408797、3408798号商标信息证实。
被告道善行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为游艇生产加工......冶金产品(特种设备除外)......以上货物进出口。
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北京东路84号。
被告宏宇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1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金属丝、网及进出口业务。
地址为河北安平县东黄城镇台城村村北1000米处。
以上事实有道善行公司、宏宇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及宏宇公司的营业执照予以证实。
2017年10月16日,布鲁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宝福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该处对其从互联网上下载文件的过程及内容进行保全证据。
公证员梁某公证人员某于2017年10月16日下午会同王宝福在该处,使用该处与互联网相连的电脑,进入相关页面并进行拷屏打印。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就以上保全证据情况出具(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0504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所附文件第15页内容为:“安平宏宇网业有限公司坐落在安平,中国最著名的丝网之乡。
在1985年成立以来,宏宇已经发展成为拥有200多台丝网生产设备的大公司,从事各种丝网的生产销售。
......”该公证书所附文件第23页关于“钛克网”的介绍中有“由2.2或3毫米高抗拉强度达1770N/mm2钢丝制成。
利用螺栓或者锚定,钛克网可以固定倾斜度高、松散的石头或石坡”、“应用范围:土壤,高倾斜度斜坡加固......”产品细节描述中有“防腐保护:超级涂层”、“高抗拉强度:1770Mpa”的内容。
2017年10月31日,布鲁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宝福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该处对其从互联网上下载文件的过程及内容进行保全证据。
公证员梁某公证人员某于2017年10月31日上午会同王宝福在该处,使用该处与互联网相连的电脑,进入相关页面并进行拷屏打印。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就以上保全证据情况出具(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3578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所附文件第10-11页的内容为:“安平县宏宇网业有限公司是生产及研发最大的丝网集团企业之一。
公司成立于2005年,占地面积4万平方米,注册资本2080万元人民币。
经过多年的成功研发,现已拥有固定资产4100万元(人民币),员工200余人,各类技术人员45人,各类生产检测设备200多台套。
我公司的主要产品有不锈钢丝网、石笼网、落石网、栅栏、带刺丝网、输送带、电焊丝网、六角丝、PVC包履丝网、镀锌丝等丝网产品......使本公司的产品不但畅销国内,还远销美国、德国、日本、加拿大、韩国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丝牵四海心,网织五洲情。
安平县宏宇丝网有限公司让您用最优惠的价格、最快捷的方式买到最放心的产品......”该公证书所附文件第19页、24-27页有“钛克网最小订货量5吨、产量500吨/月”的内容,并附有图片。
以上事实有(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0504、43578号公证书及ICP备案主体信息予以证实。
道善行公司与天津市天船报关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船报关行)办理了代理报关电子委托手续,《委托协议》记载:委托方为道善行公司,被委托方为天船报关行,主要货物名称为石笼网,提(运)单号为HASLME40A8001L00,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报关单编码为020220180000795410,收到单证日期为2018年11月12日。
2018年11月15日,道善行公司与天船报关行就上述货物代理报关事宜签订书面《代理报关委托书》。
天船报关行将《代理报关委托书》及名称为“合同”(CONTRACT)、“发票”(INVOICE)、“装箱单”(PACKINGLIST)的表格交付天津海关用于办理报关手续。
上述“合同”、“发票”、“装箱单”均载明发件人(SHIPPER)为宏宇公司;
商品描述为石笼网、镀锌铁丝、螺纹钢、螺母。
上述材料上加盖道善行公司的印章。
天津海关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记载以下信息:海关编号为020220180000795410;
境内发货人道善行公司;
出境关别(0202)新港海关;
申报日期2018年11月13日;
生产销售单位道善行公司;
境外收货人BorlaEnterprises;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STARSHIPLEO/0103E;
提运单号HASLME40A8001L00;
合同协议号WL1811163;包装种类裸装;
集装箱号码BEAU4739758、BMOU6523720、DRYU9733953;
运抵国菲律宾;
件数4232;
毛重和净重均为53170(千克);
商品名称为石笼网、镀锌铁丝、螺纹钢、螺母,对应总价分别为12267美元、426.4美元、3465美元、269.5美元。
2018年12月3日,天津海关向布鲁克公司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通知书》,载明:根据布鲁克公司2018年11月10日提出的申请,已于2018年12月3日将道善行公司申报出口的铁丝网90卷扣留。
海关查扣产品的货运代理人--信融(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托运人出具的载货验证声明复印件。
记载:航名航次STAPSHIPLEO0103E,中文报关品名石笼网、镀锌铁丝、螺纹钢、螺母、涤纶长丝针刺土工布,订舱号HASLME408A001L00,箱号BEAU4739758、DRYU9733953、BMOU6523720。
载货验证声明上托运人处有宏宇公司印章及赵立朝签字。
海关查扣产品的承运人兴亚船务(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的HASLME40A8001L00提单载明:SHIPPERANPINGHONGYUWIREMESHCO.,LTD(托运人:宏宇公司)。
以上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报关委托书》、电子委托报关协议、“合同”(CONTRACT)、“发票”(INVOICE)、“装箱单”(PACKINGLIST)、《载货验证声明》、HASLME40A8001L00提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通知书》、海关查扣的产品照片等予以证实。
本院在天津海关仓库提取涉案丝网实物一块。
布鲁克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对海关查扣的铁丝网强度及是否有耐蚀涂层进行鉴定。
本院依法委托天津市检测技术研究所对涉案铁丝网使用的铁丝强度及采用何种涂层材料进行鉴定。
天津市检测技术研究所于2019年10月14日出具津检测所(2019)质检鉴第0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鉴定物金属丝直线部分的抗拉强度平均值为1930N/mm2;
鉴定物金属丝表面有覆盖层,主要成分为锌和铝,平均厚度为27.3微米。
以上事实有本院在海关仓库调取的查扣产品实物、津检测所(2019)质检鉴第01号《鉴定意见书》予以证实。
庭审中,布鲁克公司出示海关查扣的涉案产品实物,其技术特征是:由单股、螺旋状弯折镀锌铝的金属丝线编织而成的网状结构,金属丝线强度为1930N/mm2、倾斜角度约为30°,丝网为带长斜方形孔,具有三维垫子状结构的长方形斜交式丝网。
本院认为:一、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本案发明专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问题原告布鲁克公司是ZL9980××××.4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且该发明专利在其主张被告侵权的期间处于有效状态,依法应予以保护。
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该将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一一对比。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则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布鲁克公司主张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用作碎石网屏或用以保护土壤表层面的丝网,用耐蚀丝线(11、12、13、14)予以编织,铺装在土壤表面上或在直立的状态下固定在坡面上,丝网(10)内的丝线(11、12、13、14)使用高强度钢制成的。
海关查扣的涉案产品为耐蚀丝线编织,可以铺装在土壤表面上或在直立的状态下固定在坡面上,丝线使用高强度金属丝线制成,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宏宇公司网站中对钛克网的介绍:“钛克网可以固定倾斜度高,松散的石头或石坡”、“应用范围:土壤,高倾斜度斜坡加固......”、“防腐保护:超级涂层”、“高抗拉强度:1770Mpa”“由2.2或3毫米高抗拉强度达1770N/mm2钢丝制成”,以上特征符合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2的内容为:按权利要求1所述丝网,其特征是其高强度钢丝标称强度在1000-2200N/mm2,钢丝包括弹簧钢丝。
当权利要求3或4不引用权利要求2,无须考虑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
海关查扣的涉案产品丝网强度为1930N/mm2、宏宇公司网站宣传的产品标称强度为1770N/mm2,落入1000-2200N/mm2的区间,符合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3内容为: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丝网,其特征是丝网(10)是用单股、螺旋状弯折丝线(11、12、13、14)编织的,丝线分别具有25°-35°的倾斜角度(α)。
海关查扣的涉案产品及宏宇公司网站宣传的产品均是用单股、螺旋状弯折丝线编织的,丝线的倾斜角度实际测量约为30°,介于25°-35°之间,符合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4内容为:按权利要求1-3中之一所述丝网,其特征是:丝网(10)形成带长斜方形网孔(17)、具有三维垫子状结构的长方形斜交式丝网。
海关查扣的涉案产品及宏宇公司网站宣传的产品丝网为带长斜方形孔,具有三维垫子状结构的长方形斜交式丝网,符合权利要求4的技术特征。
由此可见,被控侵权产品符合权利要求1-4的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布鲁克公司请求的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被告道善行公司、宏宇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布鲁克公司专利权的行为以及实施了何种侵权行为根据电子委托报关协议、《代理报关委托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通知书》记载的内容,道善行公司系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
《代理报关委托书》上加盖道善行公司的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人名章,其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内容一致。
天船报关行向天津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提供的“合同”、“发票”及“装箱单”上亦加盖道善行公司的公章,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锁链,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由道善行公司办理出口。
天船报关行向天津海关办理涉案侵权产品报关手续提供的“合同”、“发票”及“装箱单”记载的发件人为宏宇公司,涉案侵权产品货运代理人信融(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载货验证声明》、海关查扣产品的承运人兴亚船务(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的提单亦载明SHIPPER(托运人)为宏宇公司。
“合同”、“发票”及“装箱单”上虽无宏宇公司签章,但系货物出口人申请报关时向国家海关提供的单证,起到证明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作用。
《载货验证声明》、提单起到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关系的作用。
上述证据系本院依法调取,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
“合同”、“发票”及“装箱单”证明宏宇公司在海关查扣的产品买卖合同关系中是销售者,《载货验证声明》、提单证明宏宇公司在海关查扣的产品海上运输合同中是托运人,两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海关查扣产品来源于宏宇公司,宏宇公司为海关查扣产品的实际销售者。
从宏宇公司的网站宣传看,宏宇公司成立14年,注册资本2080万元,拥有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专业设备和技术及操作人员,其在网站许诺销售的“钛克网”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一致,且其在网站中标明产量为500吨/月,故综合全案证据,本院认定宏宇公司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道善行公司存在帮助销售本案海关查扣产品的行为。
道善行公司、宏宇公司均表示对涉案侵权行为不知情,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均未提供反驳证据支持其抗辩主张,故对其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三、关于被告道善行公司、宏宇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宏宇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被告道善行公司帮助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侵犯了布鲁克公司的发明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销毁侵权产品属于停止侵权,因为涉案专利已到期,布鲁克公司要求道善行公司、宏宇公司销毁涉案产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布鲁克公司要求道善行公司、宏宇公司赔偿损失、承担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因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其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产品的实际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类别、被控侵权产品的售价及产量等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宏宇公司和道善行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布鲁克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合理费用等情节,酌情确定宏宇公司赔偿布鲁克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00000元,道善行公司就其帮助销售行为与宏宇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照其在侵权行为中的作用,其对1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安平县宏宇网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布鲁克(成都)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00元,被告青岛道善行贸易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中的10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布鲁克(成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868元、鉴定费6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228元,由被告青岛道善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122元,由安平县宏宇网业有限公司负担191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