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996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华,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志锋,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41************414,系东莞市大朗华都服装店经营者(已注销)。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志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2019年11月14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