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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安潮尚人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2民初17181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安潮尚人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潮尚人日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7181号907***********594.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长安潮尚人日用品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

经营者:刘锦周,男,汉族,1976年8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40************810。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长安潮尚人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建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文家秋、卢焕香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并定于2019年10月29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401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因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诉讼费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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