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3民初9313号原告: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京山经济开发区国宝桥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彭永洪。
原告: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京山经济开发区国宝桥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桂忠华,董事长。
被告:咸宁好吃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宁经济开发区长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忆,董事长。
被告: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43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董事长。
原告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粮食协会)、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米公司)与被告咸宁好吃佬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吃佬公司)、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
原告诉称,粮食协会是“京山桥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桥米公司是核准使用人。
桥米公司生产的“国宝牌京山桥米”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等称号,为“京山桥米”的行业影响及品牌声誉做出了重要贡献。
好吃佬公司未经两原告允许,生产“阿汤嫂牌京山桥米”,构成商标侵权,武商公司作为销售商应当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
故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京山桥米”的大米产品;
2、被告好吃佬公司在湖北省级报纸上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3、被告好吃佬公司立即拆除位于其场所内的“京山桥米”户外广告牌以及位于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咸宁博仁店的户外墙体“京山桥米”广告牌;
4、被告好吃佬公司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相关维权费用人民币99万元;
5、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好吃佬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两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侵害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好吃佬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因此,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商标侵权引起的纠纷,被告武商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被告好吃佬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咸宁好吃佬食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