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07民初2024号原告:珠海新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许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龙湖区惠美平正高新食杂店,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侧美堡灯饰旁门店。
经营者:李波。
原告珠海新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龙湖区惠美平正高新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新苗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为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