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马映滨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513刑初885号
案件名称马映滨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映滨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513刑初885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映滨,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公民身份号码440************816,汉族,中专文化,打工,住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里美新沟坛二十四直巷13号106户。

因本案于2019年7月2日被先行羁押,因涉嫌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同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9]8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映滨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汉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惠普慧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双、被告人马映滨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初,被告人马映滨在同案人陈伟才(另案处理)的串招下,通过同案人陈伟才提供的微信及QQ在网上推广销售假冒惠普(HP)打印机硒鼓标识。

被告人马映滨通过微信联系到客户后,便以6800元向同案人陈伟才购买50000个惠普(HP)防伪标标识、300000个惠普(HP)防伪标标识白色透明标、2000个惠普(HP)气泡袋进行转手销售。

被告人马映滨于2019年6月1日、10日、22日先后在汕头市潮南区***********处、潮阳区和平镇谷饶路口对面的音像市场旁一偏僻路段处将20000个惠普(HP)防伪标识和600个惠普(HP)气泡袋以4320元的价格销售给微信网友,从中牟利2744元。

至2019年7月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马映滨在潮阳区和平镇中寨居委中寨市场附近路段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在其驾驶的一辆悬挂车牌号为粤D*****的小轿车后箱中查获惠普(HP)防伪标标识31500个及惠普(HP)白色透明标标识204000个。

后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马映滨的供述,在潮阳区和平镇中寨市场1栋3梯706房中查获惠普(HP)防伪标标识49100个及惠普(HP)气泡袋100个;

在被告人马映滨位于潮阳区和平镇里美居委里美南路附近的住宅中查获惠普(HP)气泡袋1300个及惠普(HP)白色透明标标识91000个。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映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证人马映坤、范三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马映滨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照片,扣押清单,证明材料,机动车详细信息,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未授权声明,鉴定证明,商标注册证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害单位惠普慧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马映滨的行为属犯罪既遂,情节特别严重,要求从严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不予适用缓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映滨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收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映滨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马映滨归案后有坦白和自愿认罪情节,且公安机关在现场及根据被告人的交代缴获的绝大部分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尚未销售流入社会,并已积极预交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对被告人马映滨不宜适用缓刑的意见缺乏充分依据,不予采纳;

其余意见经查属实,可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映滨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子平人民陪审员  林秀华人民陪审员  姚希尤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佳娜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是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