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21112号之一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彩云,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乐千惠日用百货商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17-19号1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4L54989160W。
经营者:蔡洋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乐千惠日用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