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090号原告:陆安民,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娟、徐亚娟,分别为北京市冠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高要区金利镇安力斯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
经营者:陆安民,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娟、徐亚娟,分别为北京市冠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高要区金利镇丰南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经营者:潘建新,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健、罗翔,均为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安民、高要区金利镇安力斯五金制品厂与被告高要区金利镇丰南金属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一种缓冲合页”。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陆安民、高要区金利镇安力斯五金制品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陆安民、高要区金利镇安力斯五金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安民、高要区金利镇安力斯五金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安民、高要区金利镇安力斯五金制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