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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吴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2民初19264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吴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吴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9264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剑,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滩乡前陈村上崔31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2624198911042657。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并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期满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

现原告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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