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20号原告:广州渡渡鸟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古碧凤,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舒,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华茂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林芝,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森,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渡渡鸟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华茂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专利名称“游戏机(幸运彩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广州渡渡鸟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渡渡鸟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渡渡鸟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1.1元,减半收取计2185.55元,由原告广州渡渡鸟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渡渡鸟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4371.1元,退回原告广州渡渡鸟游乐设备有限公司2185.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