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21035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83。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芳,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得天文具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长塘社区**********。
注册号:441********5370。
经营者:彭日耀,男,195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41************778。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大朗得天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