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159号原告:苏晓星,男,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汉迪,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苏晓星与被告李汉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汽车侧面转向灯(-00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苏晓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晓星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