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6491号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快捷汽车配件市场C区6座6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L。
法定代表人:邝华根,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丽,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灏汇鑫汽车配件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7MA51809H7W。
经营者:李灏民。
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灏汇鑫汽车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