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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春与陈平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344号
案件名称何春与陈平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春;陈平泳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344号原告:何春,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平泳,男,195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何春与被告陈平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专利名称“塑身衣(美人计塑身纤体衣)”】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何春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何春负担。

原告何春已预交800元,退回原告何春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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