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344号原告:何春,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平泳,男,195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何春与被告陈平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专利名称“塑身衣(美人计塑身纤体衣)”】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何春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何春负担。
原告何春已预交800元,退回原告何春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