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华信腾辉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乐民路布吉一村商业大厦四楼408房(办公住所)。
法定代表人:范倩倩,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志谋,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住台湾地区新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雪梅,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华信腾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志谋、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的(2018)粤03民初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华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赵志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雪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二审庭审中,赵志谋提出,华信公司已于2019年6月18日核准注销,故对其诉讼主体资格存在异议。
华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此予以认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院决定本案中止诉讼,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要求委托诉讼代理人通知华信公司的权利义务承继者于开庭之日起一个月内以当事人身份参与本案诉讼。
本院另查明,华信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23日,营业期限从2008年9月23日至2018年9月23日。
2019年4月10日,因经营不善,华信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注销并进行清算组备案,清算组负责人范倩倩、清算组成员高彬,均为华信公司股东;
2019年6月18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华信公司的注销登记,由华信公司盖章并由范倩倩、高彬签字的清算报告记载:“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等……投资人范倩倩、高彬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 经本院多次催告,华信公司的权利义务承继者拒不以当事人身份参加本案二审诉讼。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华信腾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13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深圳华信腾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焦彦 审 判 员 佘朝阳 审 判 员 魏磊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乐 书 记 员 韩丰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236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佘朝阳、魏 磊 法官助理:刘 乐 书记员:韩 丰 裁判日期 2019年11月29日 涉案专利 “清洁机及其路径控制方法”发明专利(ZL201210185869.9)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
侵权;
核准注销;
按撤回上诉处理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华信腾辉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志谋;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本案按深圳华信腾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13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原判主文:一、深圳华信腾辉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赵志谋ZL201210185869.9号专利权的行为;
二、深圳华信腾辉科技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志谋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十万元;
三、驳回赵志谋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 法律问题 按撤回上诉处理的情形 裁判观点 二审庭审中发现上诉人已于上诉期间核准注销公司,上诉人的权利义务承继者于合理期限内经多次催告后拒不以当事人身份参加二审诉讼的,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二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