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286号原告:何春,男,汉族,1985年2月4日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晗晗,男,汉族,1980年12月21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茹,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秋菊,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何春与被告孟晗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何春于2019年11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何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