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105号原告:张雷,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1。
被告:佛山市高明安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霍某1。
原告张雷与被告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安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雷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等合理费用)”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等合理费用)”。
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雷自愿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没有侵犯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于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变更诉讼请求后的金额计算。
原告张雷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张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