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875号原告:何春,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德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周芳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华斌,该公司员工。
原告何春诉被告广州德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春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何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