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745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和齐聚贸易商行。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投资人:陈基立。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钟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和齐聚贸易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
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没有侵犯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变更诉讼请求后的金额计算。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