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232号原告: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曹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永峰,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娱兄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娱兄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